眉山人注意啦!
两条关于居民医保的消息
值得大家关注一下
眉山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 居民医保缴费业务
集中征缴截止日期:2020年1月10日
缴费人可以通过各商业银行手机APP
银行柜面、电子税务局及各*、
乡镇(街道)、社区(村)代缴
② 居民医保退费业务
为帮助广大缴费人顺利办理居民医保退费业务
保障应退费款及时退付
维护缴费人权益
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费指南提示如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受理工作由税务部门采取线下渠道受理,并进行退费销号的方式办理。
(一)缴费人死亡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发生死亡的。
(二)重复参保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征地、就业或*迁移等原因,在本地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迁移至统筹地区外的。
(三)经办错误退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过程中错录或误录险种、档次和资助人员类别等情形,导致缴费人参保缴费信息错误的,一律实行先退费再重缴。凡退费重缴的,由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业务交互”方式重新推送参保登记信息实现缴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未享受退费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须于保险年度的3月1日前申请退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后死亡的,其亲属须在退费年度的6月30日前申请退费;
(三)其它情形的退费业务,须在医疗待遇享受起始时间开始前申请退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不含2019年4月1日移交前退费申请。逾期不予以受理。
(一)当期保险费必须全额退费,不允许申请差额退费。
(二)参保人当期所缴保险费中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一并退费,也可只申请退补充医疗保险;不允许只退基本医疗保险,保留补充医疗保险。
(一)受理环节。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对《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退费申请人,符合要求的,资料原件由税务部门建档保存,同时填入《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与退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并定期传递同级医保部门。
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表证单书,其中申请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个人)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退费内容、退费申请理由为必填项,受理后由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2.《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用于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衔接退费业务时进行台账记录,为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实现退费功能后录入退费信息提供原始资料。
3.退费申请时应收回缴费人原始缴费凭证,原始缴费凭证留存税务机关。无原始缴费凭证的应附情况说明。
4.退费申请时应提供退费人退费账户资料,包括银行账户、账号等信息。
(二)退费环节。医保部门按照同级税务部门交互的《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核实退费人申请拟退费年度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对已经记录了医保个人权益的缴费人,由医保部门通过线下方式退费,并将退费情况在《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进行记录,定期将原件传递同级税务部门。医保部门留存复印件。
缴费人退费后需要再次缴纳退费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由于税务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暂未实现作废后重新缴纳本年度保险费的功能,为此,需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业务交互”方式重新推送参保登记信息实现缴费。
(三)退费销号。医保部门定期传递已将款项退付缴费人的清册,税务部门对已退付情况在《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上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待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实现退费功能后进行退费销号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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